沈工人资发〔2018〕15号沈阳工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8-11-12点击数:

 

沈阳工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

 

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内部收入分配结构,保证学校教学、教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办学总目标的全面完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照我校《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额定工作量

1.额定工作量,指任课教师在年度内必须完成的基本工作量。

2.教学工作量以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一年内完不成额定工作量的,按不足学时1.5倍酬金标准从岗位工资中扣除。

3.教科研分数以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以一个自然年为核算单位),两年内未完成两个年度额定教科研分数的,按不足教科研分数酬金标准从岗位工资中扣除。

4.教师在完成额定工作量后,在许可范围内的超课时部分可按第四条获得酬金。

第二条  各岗位人员年度额定工作量

(一)专职专任教师额定工作量

类别

职称

类型

标准

教学工作当量

教科研分数

培训学时

教师

正高

教学型

300

100

30

教学科研型

280

120

30

副高

教学型

340

60

30

教学科研型

320

80

30

中级

基础课教师

350

20

50

专业课教师

340

30

50

初级

全体

270

0

100

实验系列

高级

全体

220

30

30

中级

全体

170

10

50

初级

全体

120

0

100

注:新教师入职第一年,培训学时需完成180学时;机械与运载学院实训指导教师每年需完成30班周实训指导任务。

(二)教学单位负责人

各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如按教师系列管理,须完成三分之一额定工作量;如按行政系列管理,每年必须承担2~4学时/周(含每年完成1门理论课的授课任务)的教学任务,即教学工作量每年最高完成152当量学时,最低完成60当量学时,并做好教科研工作(教科研分数不设上限)。教学工作量超过最高限额部分不计发课时酬金,达不到60当量学时扣除所缺学时酬金;年度内教学工作量完成60-152当量学时之间,按实际完成量发放课时酬金。

(三)机关管理岗位工作人员

机关行政部门中具备教师资质、符合教学要求的人员方可承担教学任务,且任课学时量每学期最高完成76当量学时,超过部分不计发课时酬金。

(四)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具备任课教师条件的可承担少量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素质类选修课等教学任务,任课学时量每年最高完成152当量学时。课时津贴兑现标准同上。

第三条  关于减免工作量

减免工作量指减免额定工作量。本条款适合下列人员。

1.青年教师导师制导师每年减免20学时当量学时。

2.担任学校督导员工作的教师,达到了督导员工作质与量要求的,每年最多减免120教学当量学时(以督导审计部提供考核材料为准)。

3.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平均每年减免100教学当量学时。(不含实验室主任、负责人)

4.新入职的初级职称教师,第一学期助课,考核合格者第二学期可安排教学任务,全年额定教学工作量120当量学时,超课时不计发酬金。新教师的第一学年工作量考核以入职时间开始,满12个月止,其中助课需满一个学期。

5.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按专业教师考核,新教师到任需承担一届学生的兼职辅导员工作,每年至少担任2个自然班(至少60人)的辅导员,可减免100学时。

6.由企业调入的中高级职称教师,试用期半年,可申请一年内减免80教学当量学时(试用期内岗位工资乘相应系数)。教学、教科研分数可以互相冲抵,超过部分可计发酬金,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第二年正常考核教学、教科研分数;若试用期不合格则停止聘用或降级使用。

7.我院在编教师赴企业实践锻炼,连续时间达到一个月者,可减免40学时教学工作当量。

8.已退休的返聘教师不考核教科研分数,按教学型教师考核额定工作量。

9.因产假、工伤等原因需较长时间休假的教师,可减免法定休假时间对应的额定教学、教科研当量。

第四条  超额定工作量酬金发放标准

超额定工作量单位酬金=A*B,A课酬标准,B系数标准。

表2:教学工作量课酬标准A(元/当量学时)

聘任职称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课酬标准A(元/当量学时)

80

70

60

45

注:知名学者按100元/学时标准执行。 

表3:超额定工作量系数标准B 

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值的范围

1~200

201~300

301~350

351以上

系数标准B

1

0.8

0.5

0

教科研分数酬金标准A:70元/分,B=1。

表4:监考费计算标准(元/场)

时间

1小时

2小时

3小时及以上

计算标准(元/场)

15

30

50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1.承担我校教学任务的教师,根据本计算办法计算其超工作量酬金。

2.如果教师教学工作量不足,可以用超额教科研分数抵顶,但教学工作当量不能冲抵教科研分数。

3.培训工作量不足,在评聘上一级职称时按照未完成工作量考核,超出额定培训工作量不给予补助。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因特殊原因本校及外聘教师临时接课,超出学校规定允许超额部分的,各教学单位要在发生前递交申请,并由分管教学校长、分管人事校长签字,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2.教职工的“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汇总,经教学管理部检查复核后报送人力资源部。

3.本办法自2019年春季起实行,原《沈阳工学院工作量管理办法》(沈工人资发【2017】5号)同时废止。

4.相关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017年3月制定;

                           2018年11月第一次修订。

 

 

                                                   

  沈阳工学院                          2018年11月7日印发 


                   

地址: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滨河路东段1号

邮编:11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