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工学院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8-11-09点击数:

沈工人资发〔2018〕16号

 

 

关于印发《沈阳工学院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沈阳工学院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工学院

2018年10月29日


沈阳工学院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评聘高校教师职务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沈阳工学院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管理办法”。

一、聘用范围及期限

1.适用范围

本校在职在岗的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或分管领导,既可选择参加行政系列职级评聘,也可自愿申请参加教师职务评聘,自愿选择评聘类别后将不允许随意变更。

2.聘用期限

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聘用期限一般为四年。距国家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按实际期限聘用。

教师职务辅导员在聘期内遇有更高级别的岗位空缺时,可以依据《沈阳工学院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及具体要求》中的规定申请晋升,晋升后的新岗位级别与原岗位聘期一并计算。

二、岗位设置

结合我校实际,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设置如下级别:

教授、副教授、讲师

三、岗位聘任条件

1.满足《沈阳工学院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及具体要求》文件要求;

2.已经取得教育厅评审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资格的老师,视为学校已聘其相应专业技术岗,聘期四年,其他所有辅导员若参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岗则需提交教师职务评聘申请。

四、岗位评聘的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评聘方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院长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评聘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以及人力资源部、学生工作部、教学管理部及各二级教学单位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申请教师进行考核。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各二级教学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教师进行初审、审查和推荐工作。

五、聘任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对照各岗位的条件,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填写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申请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考核情况、任职资格及取得时间、聘用时间等进行初审;学生工作部负责对申请人的工作能力及业绩进行认定;教学管理部负责对申请人的教学、学术成果等进行认证。

申请人将通过认证的材料提交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同时提交能代表自己学术水平的论文或专著。

2.二级教学单位审查。申请人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成立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审查,对申请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要求的教师,直接进行专业技术水平及教科研成果的考评,签署考评意见,提交至学校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要求的教师,签署初审意见,审核材料提交至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查。

3.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查。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教师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

4.公示。经5个工作日公示后,提交至学校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考评意见确定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人选。

5.聘用。

六、聘期内的续聘考核

1.学校对已聘教师职务的进行聘期考核。考核条件执行《沈阳工学院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及具体要求》之“聘期内考核条件”。

2.被考核人在聘期内完成聘任考核条件者,原专业技术岗可以续聘,续聘聘期为四年。

3.晋升正教授岗位,如聘期内不能完成本级别“聘期内考核条件”,则于考核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比例扣除相应级别责任津贴,直至完成本级别“聘期内考核条件”时恢复其责任津贴。辅导员晋升副教授,若聘期内不能完成本级别聘期内考核条件,则调整至讲师级别;讲师级别辅导员,一个聘期内不能完成本级别“聘期内考核条件”,则于考核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比例扣除相应级别责任津贴,直至完成本级别“聘期内考核条件”时恢复其责任津贴。

七、其它

1.本办法自2018年11月起执行

2.相关事宜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沈阳工学院                              2018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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