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人资发〔2018〕11号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8-11-14点击数:

沈工人资发〔2018〕11号

  

沈阳工学院教师国内访问学者

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我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培养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增进校际间的学术交流,规范教师访问学者的选派与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访学教师的条件要求

1.原则上要求具有非博士学位且副高级及以上校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教师;

2.须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3年,且为45周岁以下;

3.专业功底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过校级教研、教改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

4.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平均为B级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A。

二、访学的形式、时限

1.访学形式:访学教师可自行联系国内访学或依托校际合作项目, 以半脱产形式参与访学;

2.访学时限:一般为一个学期。

三、接收单位的选择

1.接收单位必须是国内知名或相关学科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

2.所访学学科必须与我校学科发展方向一致,与本人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

四、访问学者的任务

1.主动了解接收单位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了解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

2.认真研究接收单位的教学过程组织与实施,参与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3.积极参与接收单位的科研工作,努力完成导师及团队要求的工作任务,提高科研能力与水平。

五、选派工作的程序

1.计划公布。人力资源部于每年初公布本年度计划;

2.个人申报。申请人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工学院国内访问学者申报表》;

3.二级学院推荐。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科研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对申报人进行选拔,填写意见后将上述表格纸质版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批。

六、国内访学的管理

1.按访学协议进行管理:访学教师在访学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访学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

2.访学研修目标及预期成果:选派访学教师应在收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后,2周内拟定个人研修目标及预期成果,经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访学期间应遵守接收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外出访学期间由所在二级学院(部)进行管理。若遇校内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其他校内重大事件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及时通知访学教师。

七、国内访学的考核

1.人力资源部、教学管理部及所在二级学院(部)对访学教师进行联合考核,对无特殊情况未完成访学任务者,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五年内不得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2.访学教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访学,并取得接收单位颁发的《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或相关结业证明)。访学结束后应及时回校报到(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   

3.访学结束后,访学教师应撰写《沈阳工学院国内访问学者访学成果总结报告》;

4.《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或相关结业证明)是访问学者访学期间考核的主要依据,须自访学结束后一个月内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若《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结论不合格,或没有按期取得《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或相关结业证明),访学教师应如数返还访学期间由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

5.自访学之日起至访学结束后两年内,至少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文核心期刊以沈阳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并在本二级学院(部)开展专题学术讲座1-2次,撰写《沈阳工学院国内访问学者访学成果总结报告》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6.访问学者结束后必须回校服务4年以上,服务期限内若个人违约要求调离学校,应双倍返还访学期间由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

八、访学期间的待遇

1.教师外出访学期间,工资及福利正常发放;

2.访学期间以沈阳工学院的名义从事的科研活动,所形成的科研成果,按学院相关规定获取报酬或计算科研工作量;

3.访学期间减免相应时段的50%教学工作当量,但相应时段的科研工作量增加100%(自访学结束起两年内完成);

4.原则上学校只鼓励访学教师在省内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访学。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其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附件:1.沈阳工学院国内访问学者申报表

2.沈阳工学院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

3.沈阳工学院国内访问学者访学成果总结报告






 

 

                            沈阳工学院      

                          2018年7月14日   

附件: 沈工人资发〔2018〕11号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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