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双师型”教师评选办法

作者:时间:2018-10-15点击数:

沈工院发〔2017〕5号

 

 

沈阳工学院“双师型”教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向应用型高校发展,努力实现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发展目标,建立一支适应学校发展的,创新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精良的师资队伍,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和辽宁省《关于推动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8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师型”教师是指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操作示范技能,具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相应职业资格或技术等级资格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第三条  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力争在“十三五”末期实现“双师型”教师数量占专任教师数量总数的60%。


第四条  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采用专兼职相结合、引进与培养相结合、参加社会实践与开展资格认证相结合的模式。

第五条  为体现能力和贡献“双导向”的建设原则,“双师型”教师实行引进与转型同步、学校与二级学院两级管理、激励与考核相结合工作模式。

第二章  “双师型”教师的条件

第六条  有中级及以上教学职称的专任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和教育教学理论知识,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实际动手能力,能较好地运用本专业的理论完成实践教学指导任务。近两年内年终考核等级在B级及B级以上。

除同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且近五年有在企业一线的实际工作经历。

(二)近五年中有相当于中级及以上技术级别企业任职或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或近十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且近五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三)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有行业或工程背景的教师。

(一)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管理或技术系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近五年有在企业一线的实际工作经历。

(二)近五年中有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企业任职或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或近十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且近五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

(三)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达到同行业中先进水平。

有行业或工程背景的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取得讲师及以上教师职称。

(三)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和教育教学理论知识,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实际动手能力,能较好地运用本专业的理论完成实践教学指导任务。

第三章  “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第八条  “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方式采取教师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初审与推荐、教学管理部审核,学校聘用的程序,具体流程为:

(一)申请“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教师由本人填写《沈阳工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见附件)。毕业证、职称证、专业任职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经人力资源部认证,企业实践证明材料经教学管理部认证。

(二)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本部门所有申请人情况,连同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认定。

(三)学校发文公示“双师型”教师名单。并将相关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四)“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每年受理一次,一般为每年10月。

(五)“双师型”教师资格聘任期为四年。

第九条  有关实践经历材料的特殊说明。

(一)教师入职前有关企业工作的经历,需提供企业任职证明、企业一线的工作证明(包括起止时间)。

(二)应用技术研究或设计安装工作应提供由项目委托方出具的证明、成果采用证明或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针对国家有关部门调整认定条件及增设或取消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学校将适时对“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教师申报的材料应是近五年的实践经历和聘期内取得的各项成果。

第十二条  “双师型”教师是进行高级职称评定的优先条件。

第十三条  每年优先选派“双师型”教师参加专业、行业的进修(培训)。

第十四条  首次聘任“双师型”教师,学校给予30分的科研工作量,分三年核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相关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工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申请表

 

                                       沈阳工学院

                                 2017年1月1日

                                                             

  沈阳工学院                              2017年1月14日印制 

附件

沈阳工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申请表

姓    名


所在单位


入职时间


校聘职称


资格证书


申请资格类型


近两年考核结果


近两年教学质量考核


单位意见

经认定、考核,推荐                          教师。

 

负责人: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教学管理部意见

 

经认定、审核,同意                        教师。

 

负责人: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经审议,同意聘用                    教师。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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