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16-08-12点击数: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师资梯队建设,规范导师制工作,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促进青年教师快速健康成长,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根据学校“十三五”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从我校师资队伍的现状出发,特制定本办法。 

2.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的重要举措。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我校青年教师导师制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会同行政管理部、教学管理部负责制度设计、审核备案、指导检查和评价验收等工作,各二级学院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选聘指导教师,确认培养对象,并具体组织全过程各环节的跟踪与考核。导师制的执行结果将列入二级学院的学年考核体系。 

    3.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是老教师的应尽职责,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主动承担导师工作。导师的聘任实行双向选择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导师与培养对象自愿组合,也可由单位选定指派。导师对青年教师进行一对一的培养,为保证质量,导师同时指导的青年教师人数原则上超过二名。从2016年起担任导师的经历将列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必备条件。 

    4.凡列入培养范围的青年教师,须无条件参加导师制培训。培训周期通常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展。培训考核结果将作为该教师转正、聘岗、晋级的重要依据。未接受导师制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对象不能担任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不得高于合格等级,同时暂停其高一级技术职务的申请。 

    二、导师资格及职责 

    (一)导师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及创新精神,身体健康。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职称,教学经验丰富。选聘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担任导师,职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如果本单位导师数量不足,可以考虑从在我校工作两年及以上同等条件的外聘优秀教师中遴选。 

    3.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与被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4.能履行本规定中要求的导师工作职责。 

    (二)导师的职责 

    1.对被培养教师进行师德修养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在师德师风方面做出表率。 

    2.协助学院拟定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和在岗学习计划,有计划的安排培养对象定期听课,观摩学习本人及其他教师的教学活动。 

    3.结合学校开设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及本学科授课的内容和特点,指导被培养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学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4.指导被培养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熟悉并把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定期检查批改其编写的教案。 

    5.随班听被培养教师不少于5学时的课堂教学,并做好听课记录,就上课效果及时作出评价与指导,交流授课心得。 

    6.指导被培养教师完成一轮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课、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等,对无此教学环节的导师可不予考核此项工作。 

    7.有针对性的协助培养对象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通过导师科研项目或开展有关科研工作(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使被培养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能力。 

    8.提交《指导培养教师情况年度总结》,接受学院组织实施的对教师培养情况的中期检查和年度考核。 

    9.在批改教案、指导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学院提出被培养教师是否具有独立开课能力的评价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培养对象提出继续培养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 

    三、培养对象及要求 

    (一)培养对象的范围 

    列入培养对象的青年教师,年龄一般应不超过35周岁,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入职时间未满二年,尚未取得讲师资格的新教师。 

    2.从其他岗位转入,无教学经验、未认证教师资格的教师。 

    3.教学质量评价连续C级以下,各学院认为需要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教师。 

    (二)对培养对象的要求 

    1.尊重导师,虚心请教并接受导师的指导,学习导师的师德风范,敬业精神,教学艺术和工作经验,努力完成学院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2.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的培训,旁听指导教师教学,每周听课不少于2次,每次做好听课记录,协助指导教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 

    3.在教学各个环节力争得到导师的指导、帮助和检查,自觉的向导师汇报自己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每月至少汇报交流一次。 

    4.积极参与导师教改及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 

    5.学年末需提交教学工作总结,经导师审阅签字后连同《培养教师年度考核表》、听课记录一起交学院审核、存档,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四、管理与考核 

    1.为确保导师制的有效贯彻实施,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由主管师资院领导牵头,成员包括各教研室主任及办公室秘书的导师制管理体系,负责各环节导师制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2.在确定每期培养对象名单的基础上,导师的遴选可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也可由各教研室初步推荐人选,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确定后的导师与培养对象的相关资料须报学校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备案。 

    3.各二级学院应与每位导师签定“培养协议”,明确导师的职责权利和培养目标要求,审核批准导师与培养对象共同制定的“培养计划”,并对其进行全过程督导。“培养协议”与“培养计划”在执行期间暂由各学院负责保管,留存备查。 

    4.培养周期过半,各二级学院应及时组织对“培养计划”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发现纠正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并将检查结果汇总报学校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 

    5.培养期满后,指导教师、培养对象需填写期满考核表,学校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将会同二级学院共同组织对导师的工作和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的学习和教学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 通过试讲、审查教案等方式对培养对象主讲课程的能力、水平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价。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学校整体层面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考核结束后,所有材料全部移送学校行政管理部存档,作为导师和培养对象评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6.各二级学院对认为达不到培养目标要求或有必要继续培养的青年教师,可提出不参加考核并延长培养1-2个学期的报告。继续培养考核仍不合格者,将予以调整岗位。 

    7.担任导师的教师在评优、评先、晋级给予优先考虑。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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